老年人是指年滿60周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屬于老年人。
1.高齡老人: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自理老人:生活行為基本可以獨立進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3.介助老人:生活行為需依賴他人和輔助設施幫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4.介護老人:生活行為需依賴他人護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5.孤寡老人:無配偶,無子女,無人照顧,年滿60周歲以上,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
6.空巢老人:未與其法定贍養人共同生活或無法確定贍養人、撫養關系的老年人,包括夫妻共同居住和單身居住。
7.失獨老人:獨生子女離世的老年人。
8.特困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
9.居家養老服務對象:直接接受居家養老服務的健康或病情穩定的、無傳染性疾病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是老年人,但是老年人在晚年的生活自理水平不同,經濟水平的不同,也決定了其選擇養老機構的層級或希望養老機構所滿足的需求自然不同。按照功能級服務對象可將養老機構分為養老院、養護院和老年公寓。
養老院的服務對象通常為可以自理或需要輕度照顧的老人,能夠滿足基本的生活照料,提供集體住宿,老人集中在一塊吃飯;
對于一些為中度或重度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者具有某些對身體健康較大影響的慢性疾病大多選擇養護院,一方面需要滿足自身的生活起居照顧,還能夠滿足基本的醫療服務;
養老公寓主要適合具有一定自理能力和經濟基礎的老人,對生活品質要求相對較高,希望養老機構能夠針對不同情況的老年人提供個性化服務,如居住在獨立單元房,周圍環境優美,空氣清新等等。